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制度,規(guī)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范決策風險,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則
(一)堅持集體決策。凡涉及企業(y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進行集體討論和表決。
(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黨內規(guī)章制度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guī)。
(三)堅持民主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決策。
(四)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zhí)行、監(jiān)督等關鍵環(huán)節(jié),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持規(guī)范決策。董事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guī)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二、決策范圍
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包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一)重大決策事項
主要指涉及企業(yè)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重大經營管理、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戰(zhàn)略性的重大問題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方針等重大戰(zhàn)略決策事項;
2.公司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繳納國家稅費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3.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生產經營計劃、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4.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正,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組、破產、解散、或者變更、投資參股、重大收購、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5.公司績效考核、薪酬方案、獎金分配、福利待遇、勞動保護、五險一金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6.年度員工招聘、錄用、培訓及市場化用工計劃,違法違紀員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7.公司機構設置、變更、職能調整、定員定編方案;
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廢除;
9.公司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
10.公司黨的建設、企業(yè)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問題;
11.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jiān)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12.公司其它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指企業(yè)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y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yè)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各方面:
1.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干部及重大項目負責人的選聘、任免;
2.公司領導班子及后備干部人選的選拔、推薦、上報;
3.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重要獎懲;
4.公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評定與獎勵等;
5.高級技術、管理和技能專家的聘任;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
指對企業(yè)資產規(guī)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yè)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2.年度計劃外追加投資規(guī)模及項目;
3.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4.重要機械設備購置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標項目;
5.重大工程承發(fā)包項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資合作合同、重大經濟合同;
7.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指超過由企業(yè)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guī)定的企業(yè)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1.單筆價值在10萬元(含)以上的采購行為(其中,單筆價值在5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采購);
2. 10 萬元及以上大額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對外捐贈、贊助事項;
3.資金額度在 20 萬元以上的其他投資事項。
三、決策形式
1、“三重一大”事項經支委會研究討論后,通過董事會或領導班子會會議集體研究討論做出決策。
2、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需記錄在案。
3、“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及時報備、報批。公司按照規(guī)定權限決策的事項應報有關部門備案。超越公司決策權限,需經上級相關部門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事先向相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執(zhí)行。
四、決策程序及規(guī)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由公司領導班子直接提出或由職能部門、所屬子公司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董事長(支部書記)同意列為議題。有關職能部門、所屬子公司做好會前準備工作。不履行或沒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會議進行決策。
(二)在履行決策準備程序時,涉及專業(yè)性、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三重一大”事項,遵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集體決策會議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準備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論證材料。議題材料包括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材料;論證材料包括調查報告、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
2.通知開會。會前應以書面、電話等形式向與會人員發(fā)出正式通知。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表決有效。在討論重要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到會方可進行。
3.充分討論。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在會前熟悉材料,認真準備,會議應當安排足夠時間進行討論。參加會議人員應充分發(fā)表意見,表明態(tài)度;主持會議的領導應當執(zhí)行末位表態(tài)制度,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fā)表意見之前,不得發(fā)表傾向性意見。集體決策的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會前確定的議題進行,沒有列入議題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4.會議決定。
(1)集體決策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并以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形成決議。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事項,原則上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議。
(2)在會議集體討論之后,由主持會議的領導依法做出通過、再次審議、試點試行或者暫緩實施的決定。
(3)在討論與出席會議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必須主動回避。
(四)備案備查。對會議決策事項,綜合辦公室、黨建辦應做好“三重一大”會議記錄,并按照國家檔案有關規(guī)定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檔案,存檔備查。會議記錄內容包括: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2.主要議題以及決策事項;
3.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本人的意見和表態(tài);
4.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5.主要分歧意見;
6.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
7.參與決策人員對會議記錄簽字確認。
(五)遇重大突發(fā)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支部委員會、公司領導班子、董事會集體報告。
(六)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和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暫不對外公開事項以及會議材料及討論情況,不準泄露。
五、決策執(zhí)行
(一)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zhí)行各項決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zhí)行已經做出的決策。
(二)負責執(zhí)行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確領導責任及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責任部門或單位年度經營責任考核內容,作為業(yè)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上級請示;企業(yè)決策需要停止執(zhí)行或者變更的,依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六、決策監(jiān)督
(一)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保密事項和企業(yè)科技、商業(yè)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決策及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公開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jiān)督。
(二)公司黨組織、紀律組織、工會要加強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支部委員會每年應當對集體決策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把貫徹落實集體決策制度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支委會成員述職述廉和企務公開的內容,接受監(jiān)督和民主評議。
七、責任追究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負總責。對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決策。
(三)出席會議的領導人員應當對“三重一大”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四)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紀律規(guī)定、違背集體決策規(guī)則和程序,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參與決議的人員經證明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zhí)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因特殊原,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4.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5.執(zhí)行決策過程中,發(fā)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改正的;
6.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將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7.其他因違反本規(guī)定而造成失誤的。
(六)對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影響及應承擔的責任,分別按以下種類進行追究:
1.本人寫出檢查,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2.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
3.經濟處罰;
4.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5.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